于文轩:大力推进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 发布时间:2023-04-18 14: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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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简称:《黄河保护法》)正式施行。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资源短缺,存在水资源利用刚性约束不强、水资源配置不合理、节水产业发展不完善、非常规水源利用不足等问题。栗战书委员长日前在黄河保护法实施座谈会上强调,要大力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力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

  针对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问题,《黄河保护法》不仅作出了原则性要求,而且以专章的形式对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具体制度作了规定,要求要统一黄河水资源的配置和调度,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全面实施节水控水的行动,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由此为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优化水资源配置方面,《黄河保护法》规定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配置,明确了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调度制度,要求制定省级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在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方面,《黄河保护法》将“四水四定”原则(即: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作为黄河流域发展的约束性原则,要求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为黄河水资源管理工作划定了红线。在推动重点领域节水工作方面,《黄河保护法》要求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加强工业节水减排、推动城镇节水降损,着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方面,《黄河保护法》要求加强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技术水平。

  在进一步工作中,建议从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激励、优化监督体系等三个方面,进一步推进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首先,健全工作机制。《黄河保护法》规定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但未对相关机制的组织方式、启动程序、责任承担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为此,需要相应的配套文件,对流域协调机制的实施进行具体化,以确保最大程度发挥流域协调机制的积极作用。

  其次,加强政策激励。《黄河保护法》规定,国家支持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可在此基础上,推动发展基金向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倾斜,促进节水工作更有效地开展。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水权交易制度,强化水权交易监管,发挥市场对水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全领域、全方位实现水资源节约利用。

  再次,优化监督体系。可由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督察工作,督促政府、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做好节水用水工作。同时,应严守水资源利用红线,把节水工作情况纳入当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依据。(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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