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可持续发展为什么要求法治经济
- 发布时间:2023-01-30 09: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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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抓手,成为国家治理领域一场深刻而又系统的革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改革开放在中国造就了世界经济史上的奇迹;但是,一系列新的挑战,例如改革动力减弱、市场空间不足、资源环境约束、社会矛盾凸显、国际形势复杂等等,显示中国经济已经无可避免地进入了转型时期。中国经济是将陷入“中等国家陷阱”,还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经济,正是破解这一世纪难题的关键答案。
一、法治经济与改革动力
法治化的权利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造、创新的动力。对此,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保护产权、维护契约”;进而言之,依法保障更广泛的公民权利,包括“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
其中,“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决定》提出“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产权的明晰与保护不仅包括有形的“物权”,更包括“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三十多年后,运动式的增长已经不可持续。对所有有形的和无形的权益在法律上给予全方位的保护,使市场主体通过诚实劳动和锐意创新,能够真正获得、切实拥有、自由处分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下应得的所有权益,这才是市场主体创业、创造、创新的不竭动力。
二、法治经济与稳定预期
成熟的经济管理者总是善于管理预期;更积极、更稳定的市场预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长期性、战略性要素,特别是资本要素的投入。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市场预期的形成并不仅仅源自经济领域。依法治国首次被确定为中共中央全会的主题,这在党的历史上本身就具有开创性和里程碑意义。《决定》开宗明义:“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就进一步明确和深化了党对自身发展以及国家发展“历史方位”的认识,是更广、更深刻意义上的市场预期。
在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后,快餐式的增长已经不可持续。确定的法治框架、全面深化改革和全方位开放市场的预期,才可能吸引中国、乃至全球的要素资源进行长期性、战略性的投入,从而为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提供新的源泉。全会结束后,一系列对内对外开放市场的改革举措接踵推出,涉及包括金融在内的多个领域,为各类资本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打开了大门,也在市场主体中,特别是资本市场上得到了积极的回应。
三、法治经济与统一市场
法治经济有利于打破对市场经济活力人为的分割与束缚。在原有的利益格局和体制机制下,中国经济的发展空间已经日显局促。依法治国一个核心的经济学内涵,就是要尽快形成“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的全国性统一大市场。这样的统一市场法制完备、政令统一、施政畅通,市场主体人人平等。普天之下,莫非法治之土;率土之滨,莫非法治之民。
其中,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及其法律化对统一市场的分割、对市场空间的抑制,是当前必须集中解决的突出痼疾。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决定》同时提出“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在司法体制改革领域,一个突出的亮点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中国已经步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纪元,割据式的增长已经不可持续。历史上,资本主义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与君主专制政治取代封建领主政治的进程相伴而行。今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强大依托,通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破阻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形成、发展的一切藩篱与束缚,堪称历史创举。
四、法治经济与产业升级
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得到法治保障。
市场配置资源首先意味着资源及其使用权具有稀缺性、有限性;其次是确认资源及其使用权具有产权性质,相应地应当并且可以进行市场定价和市场交易;通过确权、定价、交易等一系列市场活动,资源及其使用权将向效率和效益更高、因而更能承担相应成本和代价的产业和部门流动;如果这种流动导致经济结构出现质的、革命性的变化,这就是产业升级。
在这一看似简单的道理上达成共识并付诸实践,却远非易事。尤其是对一些不那么有形化的环境资源及其使用权,例如大气污染排放权等等,如何确权、定价、交易,其认识更是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等等“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在这个领域迈出了关键性的步伐。
最直接的,这意味着中国将用更严格的法律制度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保护、形成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良好生态环境。
更深远的意义则在于,在中国传统产业开发空间日益缩小、边际成本呈加速度递增、边际效益呈加速度递减的背景下,粗放式的增长已经不可持续。“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实现资源及其使用权从传统产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流动,已经成为中国经济输不起的关键战役。
因此,《决定》重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绝不仅仅是一个整治、保护环境的政治宣示,而是在以法治的方式倒逼、促进、推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从而实现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战略目标。这是“后起飞时代”中国经济的主题,也将为中国经济持续增长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和舞台。
五、法治经济与交易成本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标志着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若干开创性的执政理念在中央决策和法律意志的层面得到进一步确立:
一是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也即要求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现象,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二是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也即要求“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坚决纠正乱作为现象。
三是“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也即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而且“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三大执政理念的本质和核心是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和公开化。当什么是“必须为”、什么是“不可为”通过“权力清单”处于阳光之下,“必须为”的职责怎么为、“不可为”的事项是否真的“没有为”得到全程管理和相应的监督,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权力设租、寻租的空间才能受到抑制直至坚决消除,政府的行政成本才能大幅度降低,行政效益和效率才能大幅度提升。
交易成本既存在于一定的市场关系之中,也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之中。发展中经济体的现代化实践表明:在经济起飞阶段,大进大出、高代价、高利润的增长模式可能成为常态,市场对交易成本的敏感度可能较低;当经济完成起飞之后,质量型、效益型、精细化的增长模式将成为新常态,市场对交易成本的敏感度上升。
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要求中国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升级版,负重式的增长已经不可持续。
六、法治经济与社会脱困
可持续发展不是简单、孤立的环境问题、资源问题、金融问题,甚或更广意义的经济问题,而是涉及社会与政治诸领域、国内与国际诸方面、内生与外生诸因素的系统工程。在极端的情形下,战争、自然灾害、特重大公共事件等等,同样可以影响甚至阻断某一经济体的持续发展和现代化进程。
从新兴经济体现代化的实践来看,在跨越最初的起飞阶段之后,大多数经济体并未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步入发达经济体的行列。其表象也并不仅仅是结构调整缓慢、增长动力不足、发展长期停滞、环境与金融体系崩溃等等,进而也往往是伴随着政治腐败盛行、社会不平等和社会冲突加剧、政治危机不断等现象。所有这些现象互为因果、相互关联、相互推动,形成下行螺旋,此即所谓“中等国家陷阱”。
跨越“中等国家陷阱”、化解起飞阶段高速发展过程中积聚的矛盾,同样需要用法治去规范各类经济活动、调节经济活动中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包括:“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等。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现代信息传播的不断普及、加速,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觉醒和强化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这样大的时代背景下,野蛮式的增长已经不可持续。只有按照全会精神,在建设和发展中进一步增强尊重和保障权利的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才能为中国经济再上台阶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避免像许多新兴经济体那样社会冲突与社会危机加剧,跌入迟滞、中断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陷阱”。
10年回眸,中国共产党人正在迎接世纪性的挑战、解决全球性的课题、创造世界性的经验。
(作者系瞭望周刊社副总编辑;有关内容曾载《国际金融危机与可持续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